外国法的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页(572字)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果该中国公民定居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则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适用定居州法律)。如果定居在日本,则可适用日本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对于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适用外国法的性质问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事实”说,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事实”说。

这是英美学者所主张的,认为外国法在内国适用是一种“事实”,因为一国的法律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其效力不能越出国境,在内国适用外国法是侵犯内国的主权。一种是“法律”说,这是德国等国家的大陆法学者所主张的,认为根据内国国际私法规定而适用外国法是“法律”的性质,并非“事实”的性质。也有的学者认为,适用外国法是根据内国法律(国际私法)规定的结果,不仅不侵犯内国的主权,而且内国所适用的外国法,已构成内国法的一部份。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并不将法律与事实对立起来,认为适用外国法是根据内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行事,不存在侵犯内国主权的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外国法适用性质的不同主张的实际意义表现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问题上。参见“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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