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页(707字)

实在法的对称。

西方法学用以指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学说源远流长,其解释也多种多样。

古希腊和古罗思想家、法学家就已经提出把法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秩序的法,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将自然法归入神学的范畴,认为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如意大利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沟通上帝和人的桥梁,是上帝用以支配人类的法。17至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了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真正理性的命令,凡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的支配,因而自然法是永恒存在、普遍适用的。而实在法则因时代、国度而异,它必须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根据。

从自然法出发,又引申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和“民主”等基本原则。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的强大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因而在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过程中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19世纪初开始,由于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和广泛的立法,自然法学说趋于衰落。19世纪末出现自然法的复兴,称为新自然法学说。

分为神学和非神学两大派别。神学自然法也称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法学,是在继承和复活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哲学家马里旦等。

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指法国夏蒙提倡的“复兴自然”、德国施塔姆勒的“可变自然法”、美国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等。自然法学说现今在西方仍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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