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现金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8页(336字)

投资者为举办合资企业提供的现金投资。

是各国举办合资企业适用最广泛的一种投资方式。合营各方应投入的现金限额,取决于合资企业项目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所认缴的现金,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

禁止合资企业任何一方以合资企业名义取得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允许以合资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现金出资担保。

合营各方均可以各自的本币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算成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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