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豁免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页(636字)

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其他国家享有绝对豁免权的学说。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法律根据是国家的主权原则,即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国不能接受另一国的统治。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开始,由于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增多,各国在对待国家豁免权的实践及理论上,出现绝对豁免说及限制豁免说两种主张。绝对豁免说主张不论国家从事公法行为(主权行为)还是私法行为(商业行为),对国家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即从司法上说,不得对一个国家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

英美在早年的实践均倾向于绝对豁免说,如英国国际法权威奥本海(1858~1919)坚持对一个外国国家不得起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C.C.海德(1873~1952)关于国家司法豁免的绝对性也予以肯定。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英国也开始放弃绝对豁免说,到70年代完全转变到了限制豁免说的立场。1972年英国参加《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并于1978年颁布《国家豁免法》。1976年美国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外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有豁免:(1)放弃豁免;(2)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3)没收在美国的财产;(4)涉及在美国的不动产;(5)在美国发生的侵权行为。

此外,对政府船舶行使留置权的海事请求,外国也不享有豁免。

英国、美国尽管采取限制豁免说,但在其有关立法中,也承认国家豁免权是一项国际法的原则,而限制豁免则是一种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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