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页(790字)

在处理涉外合同关系中,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学说。

该学说被认为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穆林(Charles Dumoulin,1500-1566)所提出,到20世纪为全世界法学界所承认,并为各国的立法、判例所采纳。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争议”乃是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必须是明示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在国外,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是明示或者是默示的。所谓明示就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本合同受××国支配”。所谓默示是指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而是法官根据合同的文字、术语或其他方面来加以推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在美国的夏威夷群岛有许多日本人,他们同美国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常用日文写成,记载日本的年号,这种合同常被法官推定为当事人默示适用日本法。

在英国、美国、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都承认这种默示选择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一般都要求同合同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如合同成立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等。

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有的国家以当事人本国法,或以行为地法为合同准据法;也有国家以同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5条)。

参见“密切联系说”。

上一篇:属地法说 下一篇:政府利益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