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页(440字)

中世纪意大利着名法学家,曾任波仑亚大学、彼萨大学法学教授。

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过全面而简洁的注释,在民法、刑法、诉讼法、公法、教会法等诸多法律领域均有很深造诣。在国际私法理论方面,继承前人物法与人法的学说,创立“法则区别说”。他提出了下述两个问题:(1)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一切人(包括非臣民)?(2)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他的理论包括:(1)关于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必依行为地法,提出能力问题适用属人法的最初思想;(2)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3)合同的成立应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缔约地法,但合同的效力应区别为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分别选择准据法;(4)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主张适用立嘱地法,但立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5)关于不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6)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一直在国际私法学界占统治地位,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被“法律关系本座说”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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