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防火奖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9页(278字)

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2)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3)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4)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5)在查处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6)在草原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7)连续从事草原防火工作15年以上,工作有显着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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