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算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页(958字)
西方主要国家政府间的国际金融联合机构。
1930年5月20日成立,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当时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三家大银行(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组成的银行团共同联合组成。后来,欧洲其他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的中央银行也加入,现在共有29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参加了该行。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我国于1984年12月与该行正式建立了业务联系,在该行开设外汇及黄金存款帐户,与该行关系发展良好。
该行的宗旨是增进各成员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成员国的国际金融业务提供资金便利,办理国际清算业务。其最初的任务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协约国赔款的支付和“杨格计划”有关业务。
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停止办理该业务,转而办理各国间清算业务。194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成立后,曾通过决议撤销,但美国为了实施马歇尔计划而保留下来。战后时期,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盟”、“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等组织的代理人,还是国际红十字会、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组织的金融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西方主要国家共同协商货币金融政策的中心,对西方货币金融活动有重大影响。每月举行1次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商讨国际借贷和货币政策。该行编写的各种货币金融调研资料,在国际金融界、学术界有较高声誉。
创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1983年增至15亿金法郎,实收资本3亿金法郎。资本分为6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已发行48万股,合12亿金法郎,其中75%股份由各国中央银行掌握,其余25%为私营银行和个人所持有。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认购该行股票的各国中央银行派代表参加。
股东大会通过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利润分配办法等。投票权数根据认股数按比例分配。
实际权力由董事会掌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董事11名组成。董事会下设经理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主要业务项目:办理存款、放款、贴现业务,买卖黄金、外汇和债券,同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签订特别协议,代办国际结算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