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管制和监督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页(704字)

又称巴塞尔委员会。

1974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设立的银行业管制和监督委员会。其宗旨就在于促进成员国主管当局在国际贷款管制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为此达成一项协议,规定了一套在管制成员国银行及其国际信贷业务方面进行合作的总原则,在此基础上成员国主管当局可作出各自的详细安排。

就国际贷款管制的国际协调而言,实际上肇始于1945年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及1961年经合组织的《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本世纪60年代起,要求各国进行合作以共同管制国际资本流动的呼声日益高涨,1971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年会通过了与会成员国中央银行不再将存款安排在欧洲货币市场的决议,成为国际贷款管制国际协调的先导行动之一,但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直到1974年爆发国际银行风潮之后,国际协调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银行业管制和监督委员会作为国际合作的产物建立起来了。1978年底至1979年底,在该委员会的几次例会上,与会成员国提出了许多管制欧洲货币市场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关于将国外分行业务纳入总行综合资产负债表,以此增加银行法定资产和负债的比例从而减少游资的建议受到了普遍欢迎,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同意将这种综合帐目作为对商业银行贷款数量管制的基础。

而1988年7月由10国集团加上卢森堡和瑞士的中央银行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达成的协议,更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这是发达国家在协调国际银行业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在消除这一复杂问题上的分歧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预料对今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金融业的监管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