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页(446字)

附属于世界银行的一个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性开发机构。

根据世界银行理事会1985年10月在南朝鲜汉城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成立,成员国29个,其中9个是发达国家,20个是发展中国家。总部设在华盛顿。宗旨:鼓励成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并提高对投资机会的认识。

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董事由理事会选出。

世界银行行长为董事会的当然主席。法定资本为10.82亿美元,成员国须认缴的份额由他们在世界银行中所拥有的份额决定。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由基本票177票和每1份额1票的办法相加而成。该组织承担成员国之间下列非商业性风险:(1)汇兑险;(2)投资损失险;(3)违约险;(4)武装冲突和内乱险。

符合投保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投资者必须是某个成员国的国民。当发生上述风险并使外国投资者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根据担保合同向该机构索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