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4页(903字)

中国铁道部制定的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的行政规章。

1984年4月1日颁布施行。旨在将旅客和行李、包裹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到目的地,为工农业生产、为国防建设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服务。由总则、5章57条构成。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全路的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规程办理。

(2)旅客运输。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

规程分别对车票的种类、客票、加快票、卧铺票、外籍旅客票、小孩儿票、学生减价票、残废军人减价票、市郊客票、站台票、团体旅客、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乘车条件、车票签证、检验票和收票、退票、丢失车票的处理、误售、误购和误乘的处理、变更座别、铺别、变更径路、越站和分乘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携带品暂存、携带品的搬运、遗失物品的处理等事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3)行李、包裹运输。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合理地、均衡地组织运输。

规程对行李的范围、包裹的范围、行李、包裹的托运、保价运输、包装和货签、承运和装卸、包裹押运和带运、运到期限、逾期到达的处理、到达保管、催领和转运、交付、变更运输、品名和重量不符的处理、无票运输的处理、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等均作了具体规定。(4)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车票和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计算。

规程亦对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办法和收费标准、杂费等作出了明文规定。(5)包车、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规程对包车条件、运价和餐车使用费;包车停留费和回送费;包车的变更;租车;租用、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6)运输发生意外的处理。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被阻旅客和行李、包裹,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规程对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对旅客的安排;线路中断后对行李、包裹的安排;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的处理;铁路与旅客、发收货人责任的划分;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等事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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