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92页(444字)

物资经营单位(租赁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物资租借给用户,用户按期支付租金的一种商品交换方式。

它是经营单位为满足用户对物资的多样性、特殊性需要和适应不同的购买决策而开展的。租赁的物资范围很广,除了一次性消耗的原材料外,几乎其他的生产资料都可开展租赁。物资租赁有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基本形式。

前者以不转移租赁物资所有权为标志,后者则以逐步转移租赁物资所有权为标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物资租赁作为工业生产资料的一种重要购买模式和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正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如美国和西欧各国的租赁业务,每年增长速度达10-20%。我国的物资部门,尤其是机电设备公司和木材公司,普遍开展物资租赁业务;我国还于1981年成立了中国租赁公司和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国内外的租赁业务活动,组织同租赁有关的进出口贸易。物资租赁的开展,使物资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节省了生产建设的资金需要量,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对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单位,也有明显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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