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1页(293字)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营各方向中外合营企业认缴出资的法律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88年3月1日施行,共11条。规定合营各方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各方必须严格按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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