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9页(462字)

国际投资争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将其争端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争端当事人可以事先在他们之间的投资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订明仲裁协议,将其争端交付仲裁解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排除了司法解决的可能,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的法律适用,有东道国法律、投资者本国法律、第三国法律、国际法、意思自治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等。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一般不得上诉。仲裁方法同司法解决方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较易为当事人所采纳。(1)仲裁方法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2)由于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个人或法人在国际法院的出诉权以及各国文化传统、法律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仲裁方法能够回避这些障碍和困难;(3)仲裁方法可以选择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因而容易解决争端所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技术问题;(4)国际间业已存在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使得仲裁裁决较之法院判决较易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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