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9页(257字)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之一。

如果国际投资争端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各方可通过第三者介入,该第三者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投资争端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并经争端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就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解释以及提出解决的方法。调停人有义务向争端各方传达双方的建议和要求等,其所提建议为非正式性,主要是依据相互各方所提出的情报作出,而并非依据其自己的实际调查和研究。调停人可以是国际机构、国家机构或个人。调停只具有劝告的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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