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换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1页(329字)
同一城市或区域内各银行间每日集中办理应收付票据的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心。
各银行彼此持有其他银行的支票、本票或汇票在此集中交换,抵销债权债务后的差额,通过中央银行转帐。开始时由银行间共同协议设置,后来都成为中央银行领导下的票据清算机构。
最早的票据交换所1833年设于伦敦,此后在资本主义商业中心城市相继成立。纽约在1853年,巴黎在1872年,大阪在1878年,柏林在1887年都先后成立了票据交换所。我国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1937年设立的“上海钱业联合准备库”。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银行间清算可节省现金的使用,免除现金搬运的危险,节省时间,简化收付手续,促进票据的流通,增加银行的信用及提供重要的经济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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