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然流水宣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0页(209字)

台湾《水利法》第66条规定,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权人不得妨阻。第67条规定,高地所有权人以人为方法,宣泄洪潦于低地,应择低地受损害最少之地点及方法为之,并应予相当补偿。第70条规定,水流因事变在低地阻塞时,高地所有权人得自备费用,为必要疏通之工作。《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规定,本法第70条所称必要疏通之工事,其宽、深及坡度,应以恢复未阻塞前之原状为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