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9年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2页(772字)

1979年4月4日由英国上下两院审议通过批准公布实施的、规范英国普通银行设立、开业、经营等行为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有:(1)普通银行的定义。该法规定的名称为“经营存款的商行”,是以存款方式收进款项再贷给他人,且营业活动资金全部或大部来自其资金的企业;(2)营业执照的核发制度。英格兰银行根据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的申请,按照资本大小和信誉高低分为“认可银行”和“特别吸收存款机构”,分别发给执照,并在发现其有提供伪造或欺骗材料,不履行法定准则和职责,未接收存款业务一定时间或歇业、破产、解散及危害存款人利益的,可撤销其执照;(3)上诉程序。

普通银行不服英格兰银行发给、不发给或撤销营业执照的有关决定或处理的,可向英国财政大臣提起上诉。

财政大臣有关肯定、否定或修改的判决是终局的;(4)银行名称管理。除英格兰银行、联合五国以外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被承认的银行、受托储蓄银行、有限责任中央受托储蓄银行、邮局在执行其提供银行服务的权力之外,任何法人都不得冠以银行名称,或表明自己是一家银行;(5)存款保护制度。

该法创建了存款保护委员会,设立“存款保护基金”,由各银行以核定的存款总额为基数按一定百分比缴存的金额构成。当任何银行破产时,委员会按实际情况,尽可能从基金中付给受保护存款人的3/4存款金额;(6)银行广告管理。

英国财政部与英格兰银行协商,有权管理吸收存款的广告发行、形式和内容并制定管理细则,并规定了对违反广告管理的惩罚措施;(7)对银行的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有权书面通知银行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业务报表和帐册记录,或派人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凡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应处以罚款和徒刑。英国《1979年银行法》是一个规范较为详致的普通银行法,是英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完整的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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