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6页(312字)

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业务,在出口方按信用证规定办妥发运手续后,可以信用证为凭,将开出的汇票连同全套出口单证作为担保,向出口方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

银行经审核出口单证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后,即将汇票金额应得的外汇,扣除在途利息和手续费,按当日外汇牌价的买入价,结汇付给出口方,然后通过进口方当地联行或开证行,转向进口方收回押汇款。如果由于单据不符而遭到开证行拒付,出口方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全部垫款及利息或处理抵押品。

如果由于银行本身的工作失误而遭到拒付,银行则不得向出口商追索。出口押汇对进出口商双方都起了资金融通作用。

出口商可在进口商付出全部货款之前得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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