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2页(354字)

专门办理日本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双边政府贷款的机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提供的贷款。

基金成立于1961年,归经济企划厅管辖,它无权直接决定对外贷款的额度,而只能根据有关两国政府间协定与借款国金融机构签订具体贷款协议,是日本政府贷款的执行机构。基金贷款有直接贷款和一般贷款两种。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大多属于直接贷款,形式为:(1)开发贷款(包括项目贷款、资源开发、机械材料设备贷款),主要用于水库、发电站、电力网、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电信、教育、卫生设施、住宅、工矿、农林水产等建设项目;(2)商品贷款,用于发展中国家改善国际收支和抑制通货膨涨。1975年,日本政府对基金业务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凡贷款的赠与部分超过25%的对外政府贷款都属于基金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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