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9页(544字)
马达加斯加1966年颁布《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部门会同乡村发展部养殖处海洋渔业科负责海洋渔业的管理,并决定沿海每种渔业被允许的作业区范围;决定渔民必须保持的到达海岸和江河、塘、渠入海口处的距离;决定各种渔业开放和关闭的时期和捕捞时间;决定禁用渔网、渔具和器械;决定保护苗种、鱼类、甲壳类和贝类及其他海洋动物的规定;决定渔场以及牡蛎、贻贝和其他贝类养殖场的建立及其经营的条件;决定海上或岸边保护和管理渔业的治安措施。为加强领海内拖网渔业管理,马达加斯加1971年颁布《关于管理领海内拖网渔业活动的法令》。规定:25马力以上的拖网船的捕捞许可证,由养殖和海洋捕捞主管部长和公共工程部长根据渔业委员会的意见共同颁发。为此,设立渔业委员会,由国家养殖和海洋渔业处处长担任主席,成员由海洋运输处处长、农业部海洋渔业处处长、公共工程部海洋渔业科长、乡村发展和合作国务秘书的代表、计划部代表、矿产、工业、商业和供给部长的代表、海商处官员等组成。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评估拖网渔业企业的发展计划,确定下两年内应发给25马力以上及以下渔船的捕捞企业的捕捞许可证数量。委员会还可就每个渔区内使用拖捕船的最多艘数,向有关部长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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