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1页(434字)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对澳大利亚200海里渔区的立法和管理,各州政府负责管理3海里内渔业和本州淡水渔业。根据规定,联邦政府内设初级产品工业部主管全国渔业工作,各州设立相应渔业管理机构。渔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初级产品工业部与各州渔业部门共同执行国家限制性渔业政策,指定合理利用全国渔业资源的战略措施和保护管理政策。(2)监督执行国家长期渔业政策,规定重点开发的资源种类、海域和数量,制订促进本国渔业发展的规划。(3)与国家法定渔业局共同确定各种渔业的具体征税额。(4)领导农业经济局或征求其他相应组织的帮助,建立可行的集中式水产品销售体制,调查国家法定渔业局在销售方面发挥调节作用的最适方法。(5)向农民征求对发放购销许可证的意见,并发挥顾问作用。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还建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大气局、200海里渔业管理工作小组、200海里渔业委员会和国家法定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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