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4页(615字)

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买方银行)提供的信贷。

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信贷要求进口方银行信用担保。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用贷得款项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以后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买方信贷具有如下特点:(1)以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由进出口双方银行签署买方信贷总协议,规定买方信贷的使用范围、金额、利率等,具体用款时,有些国家需要再签署用于实际操作的具体信贷协议,如法国、瑞典等,有些国家可以直接办理手续,如英国、加拿大等;(2)借款人还款义务的履行不受贸易合同履行与否的影响和限制;(3)一般只提供占贸易合同总额80一85%的信贷额度,其余要用现汇支付,且以此作为使用信贷的前提;(4)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向贷款国所订购的资本商品和有关劳务,除非获贷款国同意用于进口资本货物,但需另订协定;(5)通常情况下,利率低于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但利率类型的确定各国并不一致,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参照该组织规定的最低出口信贷利率,该利率每半年作一次调整,日本采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1BOR),该利率高于OECD规定的利率,加拿大自定利率,水平在OECD利率和LIBOR之间,美国的买方信贷一部分由进出口银行提供,利率较低,另一部分由商业银行提供,利率较高;(6)使用买方信贷除需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信贷保险费、承担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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