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1页(329字)

《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的瑞士联邦委员会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除军事、外交、邮电、交通之外的事务均由各州自主管理。联邦机构依三权分立原则设立。联邦议会(分为联邦院和民族院)为联邦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联邦修改宪法或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公民投票通过方能生效。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构,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每年从7名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即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没有超越其他委员之上的特权。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没有否决权;议会无权以不信任票迫使联邦委员辞职,联邦委员会亦无权解散议会。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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