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动物病害预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9页(387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69条规定,农牧部规定对每种动物病虫害的适当的诊断方法、防治措施和根除措施,并建立执行区。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登联邦《官方日报》。第70条规定,详细制定临时性的、定期的和永久性的防预、治疗和根治病虫害计划。第71条规定,所有有动物集中的交易会、展览会、公共或私人牧场,一律受农牧部的卫生检查和监督。第72条规定,饲养、繁殖和出口受条例保护的动物品种及其产品、副产品的运输、交易和加工过程的各个阶段,受农牧部的检查和监督,当涉及供人类消费的畜产品的运输和交易时,须不影响卫生部的工作范畴。第73条规定,农牧部有权制定畜牧产品的卫生条件。第74条规定,农牧部有权对畜产品、畜副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机器,产品陈列出售、保存、运输、包装规定必要的卫生条件,但不得因此而影响有关行政机关各局的权限和他们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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