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4页(574字)

西方工业国家为了协调出口信贷的条件而达成的国际协定。

出于增加成套设备出口和技术转让,争夺海外市场的目的,西方国家利用出口信贷为武器,相互间剧烈竞争,矛盾加深。为了缓和矛盾,各国经过多次协商,于1976年夏达成关于出口信贷利率、最高额度和期限的出口信贷协定,签署国为美、英、法、前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7国。以后在欧共体国家也实行。

接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以此协定作为24个成员国出口信贷的准则。

该协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出口信贷的最高额度为货款的85%;(2)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和最长期限按借款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确定。1978年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开会,重申了该协定,并达成了《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指导原则协议》,于1978年4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作了修正。

这些前后协定都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没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对出口信贷的安排拥有最后决定权,因此称之为出口信贷君子协定。而且这些协定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有限,比如,不适用于飞机、农产品、船舶、地面卫星通讯设备出口等方面信用,因此发展中国家的选择余地并不大。但是,君子协定毕竟是协商妥协的产物,其规定的优惠利率等条件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所用,更好地安排出口信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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