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贷款合同的变动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6页(447字)

借贷双方在外汇贷款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因一些重大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事实上的不可执行而达成的修改或取消协议的行为。

下列因素可以作为变革和解除合同的理由:(1)因国家行为的变化或变动如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缓建;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力或无法履行合同等非借贷双方所能决定,抗拒或改变的因素发生。(2)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致使外汇贷款合同事实上无法执行。(3)在外汇贷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变动或取消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变动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应按原合同的规定偿付应付贷款本息。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或继任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原合同的业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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