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互利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6页(459字)

我国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和对外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贸易平等协商,结果双方有利。集中体现于进口和出口贸易中。(1)在进出口贸易交往中体现双方地位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双方必须互相尊重主权,独立自主地平等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原则,不允许附加不平等、歧视性的条件,不得索取特权。

(2)进出口商品互相适应对方需要。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互相尊重民族爱好和风俗习惯,按对方需要的品种、质量、规格、款式供应商品,不强加于人。(3)进出口商品作价公平合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共同商定对双方有利的适当价格。反对利用垄断地位,抬高价格,也反对低价倾销。(4)重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贸易协议和合同,按质、按量、按时交货,未经双方同意不随意拖延、更改或撤销合同。

(5)按国际惯例办事。在贸易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检、海关、运输、保险、仲裁等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采取双方都能接受的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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