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7页(433字)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除依法对外贸企业实行必要的行政管理外,放开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具体业务不加干涉,同时保护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权在其合法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和处理本企业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除少数有关国计民生和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的大宗敏感性商品仍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以外,大多数商品由各类外贸、工贸公司放开经营。为适应发展商品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应该让企业有权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去组织生产和流通。

放开经营以政企分开,简政放权为核心内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委(厅、局)等行政机构专司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主要任务是决策、立法、计划管理、组织协调、提供信息、管理外贸工作,加强外贸的宏观控制和调节。经贸部所属的外贸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和地方外贸公司,则从原来所属的行政部门独立出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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