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8页(455字)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权持有和使用外汇的国内单位、企业进行外汇管理的一种方式。

它以外汇数额计算表示,但实际支付使用人民币,而且它只是一种数额或指标,本身没有价值,没有也不可能完全代替现汇的作用。外汇额度包括中央外汇、地方外汇、企业留成外汇。

各单位由国家核拨的或按政策留成而取得的外汇额度,是指按规定可使用的外汇指标。单位在使用外汇额度时,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付出人民币向银行买成现汇后,才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外汇额度集中在国家管汇部门,开立额度帐户,由管汇部门对外汇额度的拨入和使用进行管理,先收后支,一般只能一次性使用,经过批准的按规定可周转使用。单位如果要以外汇额度委托外贸企业办理进口,则须填外汇额度调拨单,注明用途及规定期限,通过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后将外汇额度转给外贸企业,办理进口业务。

单位各项留成外汇,如有多余不使用的,可以通过当地法定的外汇调剂机构进行调剂,实行有价转让。(外汇额度留成制度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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