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5页(703字)
又称离岸价。
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卖方必须:(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买方必须;(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3)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上述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可为买卖合同的不同规定所改变,即合同的规定优先于《通则》的规定。例如,如卖方同意按买方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凭以收取货款,则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将以货物实际、安全地装上船为界,而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
又如卖方同意负担理舱费和/或平舱费,则买卖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将以货物实际装入船舱,并经理舱和/或平舱为界,而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参见“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