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5页(725字)

又称离岸加保险费、运费。

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卖方必须:(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现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4)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节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买方必须:(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节费用和风险;(4)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收取货物,接受符合合同的运输单据。

上述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可为买卖合同的不同规定所改变,即《通则》的规定服从于合同的规定。CIF有人称之为“到岸价”,但因按CIF条件达成的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负担而非卖方负担,故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以免引起误解。

参见“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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