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成本加运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5页(618字)

又称CFR离岸加运费即传统的C&F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必须:(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买方必须:(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承运人收取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运输单据。

上述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可作出与之不同的约定;合同的规定将超越《通则》的规定。参见“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变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