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1页(221字)

又称“非特定货物”。

特定货物的对称。依品质指标等说明的共同特征确定的货物。如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等约定品质的买卖合同,其货物只要属于同一类,不论这一批或那一批,均可满足当事人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要求。因此,种类物也为可代替货物,可以用同类货物代替。

在国际贸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通常在交付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如合同标的物于交付前灭失,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能解除其按合同交付货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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