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8页(771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规定。

公约第46条规定:(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如在卖方不交货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但买方不得采取与要求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救济措施,例如买方如果宣布了合同无效就无权再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就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鉴于英美普通法把损害赔偿作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判令实际履行,而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公约难以统一两个法系在实际履行问题上的分歧,乃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亦即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得到实际履行的判决,但如果法院按其自身的法律即根据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那末法院对于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也将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公约此种规定的实质是让各法系国家的法院按其自身的法律来处理这个问题。(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而且此种不符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鉴于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会给卖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须以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其程度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为前提。

依本规定,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买方必须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不符通知时提出此项要求,或者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该要求。(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这项规定多适用于货物不符情形并不严重,只需卖方加以修理即可达到合同要求的场合。要求卖方通过修理补救不符货物亦应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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