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8页(784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向买方对其出售货物的权利担保,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规定。
公约第41条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对所出售的货物进行物权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各国法律都有类似规定,其用意是保证买方能合法地、安宁地占有、使用、处置货物和获得正当的合同利益。这种物权担保的具体表现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的,如果有任何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请求,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公约第4条指出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当第三人对卖方所售货物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主张,该善意的买主能否在法律上受到保护,或者作为第三人的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能否实现自己的主张等问题是不能按照本公约来处理的,只能按照合同所应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但是,由于第4条亦开宗明义将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本公约的主要内容,因此公约仍把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物权担保列为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卖方不仅要向买方保证其所交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的,而且也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求的。
不用说一个第三方对卖方所售货物享有真正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即使第三方的请求不能成立,例如因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卖方也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因为买方受到了干扰或损害,而卖方本应保证买方能合法地而且安宁地享有所购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买方不仅知道卖方所交货物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而且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收取货物,那末,卖方则不对买方承担物权担保的责任。
由于第三方涉及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主张问题更为复杂,因此,本条又规定,卖方义务关系到此一问题的所有权担保的,应适用本公约第4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