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提前交货时对不符货物的补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8页(270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提前交货时对货物不符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
公约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而货物有数量不足、部分缺漏或不符合同规定等情形,那末卖方可在交货日期届满前用补交或替换等措施做出补救。此一规定系允许卖方在某些情形下对其违约具有补救机会,也是对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其目的是有利于调节买卖双方贸易关系。本条亦规定,卖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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