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9页(585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当事人无具体约定情况下买方应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何谓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要依照货物的性质、交易情况和贸易惯例来确定。最短时间不应理解为货到后不问条件必须即刻进行检验,因为还须按情况是否实际可行。例如对于配有电脑的热分析仪器需要精密的测试手段才能进行检验,其实际所需的最短检验时间应比一般的热分析仪器所需的时间长。绝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路途遥远不可能要求大多数买方在装运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因此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买方可在货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例如在采用集装箱多式运输时货到首站不便开箱的情况下,按本条(3)款规定,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同时,本款规定,适用本款除货物属改运或再发运因而买方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情况外,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还须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假如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将这一情形通知卖方或卖方并不处于根据客观情况或双方习惯做法理应知道货物有转运可能性的地位,那末,本款规定便不能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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