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全货物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1页(667字)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保全货物义务的规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保证货物安全,使其免遭损失的义务。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88条规定:(1)如买方推迟收货,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到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第85条)。(2)如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按情况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行使采取措施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3)如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4)有义务采取措施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5)保全货物的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出售货物,并从出售所得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①因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上有不合理的迟延,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先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②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