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3页(566字)

又称海牙规则。

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6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通过本国的立法程序,按该公约的精神和内容制定本国航运法规。一些未批准或参加公约的国家(我国也在此类国家之列),则在各公司缮制的海运提单中插入首要条款,使公约适用于它们的提单运输。

公约共16条,其中第1至第10条是实质性条款,第11至第16条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等程序性条款。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公约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即提供适航船舶和管理货物两项义务。提单中任何条款约定,如属解除、降低承运人在提供适航船舶和管理货物方面的责任,一律无效。

(2)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3)承运人的权利与豁免。

公约的第4条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7项的免责项目,确定了承运人统一的免责范围。(4)诉讼时效。

公约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货方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解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5)赔偿限额。公约为承运人规定了单位赔偿限额,即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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