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2页(522字)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在合同的内容上,一般都由当事人双方按合同自由原则订立。

但不同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程度有所不同。如:(1)若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是租船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来制定合同条款,只要双方意思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一致,法律一般都予以承认。

而且,对租船合同,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公约和条例,各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也多为任意性条款,一些国家的海商法除规定程租的订立形式外,几乎没有其他租船方面的强制性条款。

(2)若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是件杂货运输合同,合同自由原则就只能有条件地起作用。

因为件杂货运输中的合同双方要么受有关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的约束,要么受本国国内法(如各国的海商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而一些国家既不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又无自己的国内法,也都在本国的海运提单中订入首要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均适用于海牙规则的规定。而且,各国的有关立法通常都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度,免责范围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而在合同的形式上,各国可根据本国的习惯做出规定。但实践中,租船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已成为惯例,在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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