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3页(643字)

又称维斯比规则。

1968年2月23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并于1977年6月生效。海牙规则虽得到世界上绝大部分涉足于国际航运业的国家的承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进步,海牙规则已显得不适应要求,修改公约势在必行。从6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就着手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并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对海牙规则作了以下几项重要修改和补充:(1)责任限额。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从海牙规则的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其高者为准。同时,为了解决集装箱运输出现的问题,则专门设置了一条关于集装箱的责任限制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提单上列明集装箱等类似运输工具所装货物件数,则此件数即作为计算赔偿限额的标准;如果提单未列明箱中所装件数,则计算赔偿限额时,以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计算。(2)提单的证据效力。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4项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即提单对善意的第三方来说只能是最终证据。(3)关于侵权行为的请求。维斯比规则的第3条规定:“本公约所规定的抗辨和责任限制”适用于不论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的诉讼。

而且,还规定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纳入保护范围,使他们可与承运人一样享受公约的各项抗辨和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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