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8页(527字)

托运人担保承运人因为不应出具清洁提单却出具清洁提单而可能引起的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由托运人承担的承、托双方之间的一种书面保证。

对于保函的性质,国际航运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保函的做法往往被认为是承托双方共同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的欺骗行为。英国法院对此曾在判例中指出,如果承托双方就货物的表面状况或数量在装货时发生一般的分歧,而为解决这种分歧采用保函,应当认为该保函是有效的。但如果货物的缺陷是清楚明显的,承、托双方就货物的缺陷并无分歧,却使用保函,此时的做法即应认为是承、托双方一起对收货人的一种侵权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不能鼓励滋长的。特别是承运人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就货物灭失或损坏提出索赔时,承运人不得以保函予以抗辩。但是,为了使贸易圆满进行,在国际贸易运输中仍广泛采用保函。只是鉴于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问题,承运人往往要承担风险,因此,办理保函时应采取慎重态度,对贵重货或成套设备等最好能取得银行、收货人的认可。汉堡规则规定,保函对于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收货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保函的意图是在欺骗第三方时,承运人不但无权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而且应对第三方负赔偿责任,并将丧失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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