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的托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2页(509字)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向起运港提交货物运单。

货运单上收货人的地址要真实确切;发货符号要与货件上标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若过多过繁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对依法禁运、限运的货物,发货人应将有关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随同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运单内注明文件名称。个人托运的搬家物品应提出户口迁移证明。发货人包装货物应符合国家或交通部的货物包装规定,否则承运人可视情况不予承运。

对个别包装需要加固的,应由发货人加固、整修,并编制普通记录随货而行。按件托运的货物,其运输标志,发货人应用钢笔或毛笔在货件两端涂刷、粘贴。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免制运输标志,但应在运单“发货符号”栏内注明集装箱号。不易制作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刷制。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制运输标志:(1)同一发、收货人,装运整船、整舱直达运输的货物;(2)使用原包装出口,到口岸不再变换包装的外贸出口货物。

发货人应在港口承运货物的当日一次付清运费、换装费和起运港的港口费;延期交费时,应按规定交付滞纳金。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垫付港填写垫款通知单,随货同行,在到达港向收货人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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