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邮政间对挂号函件责任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2页(636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挂号函件遗失责任确定的原则规定。

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如果某一邮政在收到挂号函件后,既没有提出任何声明,在照章向他查询后又不能证明已将相关函件投交收件人或转发其他邮政,在未能提出反证前,这个邮政应负遗失的责任。除非能提出反证和无法确定挂号函件遗失在哪国境内或哪一国邮政范围内,转寄邮政或寄达邮政在下列情况下,即不负任何责任;(1)上述邮政已按本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查验总包和发现不正常情况的规定办理。(2)上述邮政能证明查询函件的查单是按照本公约的实施细则第107条第所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已满后收到(即:(1)国际邮政业务档案,从这项文件相关日期的次日起,至少保存18个月;(2)有关争执和查询事件的文件,应保存到案件结束时为止,查询的结果按规定手续通知要求查询的邮政后,如在6个月内没有异议,即作为了案),而有关档案已经销毁。

但这项保留并不影响申请查询人的权利。

(3)遇有挂号函件在运输途中遗失,但不能确定遗失究竟在哪一国境内或在哪一国邮政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各有关邮政应平均分担补偿责任。(4)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遗失的挂号函件。在其国境或业务范围内发生遗失的邮政向原寄邮政承担责任,但仅以两国都同意对不可抗力事件承担责任为限。(5)不能注销的关税和其他税款,应由负有遗失责任的邮政承担。

(6)已支付补偿金的邮政,在不超过这项金额范围内,取得补偿金受领者对收件人、寄件人或第三者可能行使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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