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的函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3页(484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函件无法投递的处理规定。

由于任何原因而无法提交收件人的函件,应作为无法投递的函件处理。对该种函件应立即退回原寄国。代收件人保存或存局候领的函件,保存期限由寄达国规章规定,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寄达国邮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但至多不应超过2个月。如果寄件人以寄达国通晓的文字在函件封面上注明要求在较短时间内退还原寄国的,邮局应当照办。

只有在符合再次运输条件时,才能把国内业务无法投递的邮件寄发到国外,退回给寄件人。没有寄件人地址的明信片,不予退回,但挂号明信片仍应退回。

无法投递的印刷品,除非寄件人在该件上以寄达国通晓的文字注明要求退回外,不一定要退回原寄国,挂号印刷品和书籍则应退回原寄国。无法投递的航空函件应交由不收航空附加费的函件通常所用的运输工具退回原地。

退回原寄国的无法投递的函件应按改寄的规定投交寄件人(参见“函件的改寄”),除非《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对这种函件不收取任何附加资费。

但国内业务规定收取退回资费的邮政可在其本身业务中对退回国际函件收取同一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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