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1页(320字)

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及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所作的行为。

如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以保全付款请求权;依照票据法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遭到拒绝时,遵期作成拒绝证书,以保全追索权。狭义的行使只包括请求付款与追索,广义的还包括请求承兑、提示票据等。票据权利的行使,同时亦常为票据权利的保全,如遵期提示付款,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又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应当在票据上指定的处所作出,没有特定处所的,在债务人的营业所作出,没有营业所的,在其住所作出。

行使与保全权利的行为应当在营业时间内作出,没有特定的营业日或未定有营业时间的,应在通常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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