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票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1页(295字)
持票人依法转让其票据的权利。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有两种方法:(1)单纯交付,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这种方法的使用仅限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无记名票据,一种是空白背书票据。
以单纯方法交付转让票据是最简单最方便的办法,但很不安全。
因为在这样转让时,票据上无任何记载,也无从知晓票据经过了哪些人的手。如果到最后票据不获付款时,最后持票人就无法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方法较少为人采用。如《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就不准许以单纯方法转让票据。
(2)背书交付,作成背书后将票据交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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