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1页(402字)

通过合法手段占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

通常取得票据的途径有如下几种:(1)从出票人取得票据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所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权利。(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的转让是票据的特点。票据转让方法有二,即背书和单纯交付,所以通过背书或交付取得票据的就取得票据权利。(3)其他依法取得,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等民法上的方法以及票据法上规定的依法取得票据的一些方法(如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付款后取得票据、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取得票据、被追索人在偿还追索款项后取得票据),均可以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取得票据权利须符合下列三个原则:(1)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2)凡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取得票据权利。(3)凡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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