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1页(513字)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这种抗辩既是来自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权利人)为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可以根据抗辩人分为两种:(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①票据无效,即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票据要件欠缺(如出票人未签名,票据金额未记载),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②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到期日未到,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已因付款而消灭,票据债权已因抵销而消灭,票据债权已因提存而消灭,票据已因除权判决而无效等。(2)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①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如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时,该无行为能力人提出他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②依票据上的记载而提出的抗辩。

如在票据上记明禁止转让的人对禁止后取得票据的人提出的抗辩。③票据债权对该债务人已过时效期的抗辩。

④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时,某些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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